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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2:40:45  阅读 81691 views 次 评论 7 条
摘要:

四、法理学科就词源而论,法理学一词,与我国传统的理学没有直接关联,是从英文jurisprudence翻译过来的。

四、法理学科 就词源而论,法理学一词,与我国传统的理学没有直接关联,是从英文jurisprudence翻译过来的。

先天形成的共同体,血缘共同体就是典型。当然,这个社会并不是滕尼斯所说的与共同体相对的社会,而是我们通常使用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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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家容易滑向利维坦,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因为以价值共识为前提,因而在逻辑上就不可能。从这一意义上讲,共同体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一个人存在的证明。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家作一比较,两者在内部关系上的不同体现在:第一,国家是利益共同体,而利益往往存在冲突。因此,在联合国框架内的全球正义,就主要是国家的全球正义,而不是人类的全球正义。或许有人会说,联合国作为目前最大的实体共同体,也是不存在外部关系的。

可以因地缘而与人形成地缘共同体,如乡友会或老乡会。与人类共同体同理,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既可以作为单独概念,又可以作为普遍概念。基于对受刑人身体发肤的损害而使其陷入不孝的境地,从而使其感受到愧对父母,愧对祖宗,这才是从受刑人自身内部产生的耻辱效果。

越是受人瞩目的上层阶级,越有荣辱感和廉耻心,对他们用耻辱刑就能最大限度发挥耻辱刑的惩罚效果。耻辱刑作为一种刑罚,其目的是给受刑人带来精神痛苦和部分肉体痛苦,比如在受刑人脸上刺上表征犯罪的符号和字样,让受刑人戴枷锁示众等。此外,在中国古代的丧葬文化中,也体现了古人对全而归之的认识。耻辱刑同样要符合社会政治的需要。

今辱且杀之,吾尚何颜居此。耻辱刑以给受刑罚人带来羞辱和耻辱为其惩罚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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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流动的行刑惨状和耻辱标签的展示有力地教化了民众、遏制了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犯罪念头,这正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稳固政治统治的需要。一个人做错了事,就会受到外来的舆论压力和各种非议等负面评价,这种舆论和评价就促使其产生耻辱感。有的时候官员犯罪本应按律处以徒刑、流刑等,但是法律通常用耻辱刑来替代之,以羞辱之。(《史记?酷吏列传》) 南北朝时期,黥刑也曾作为死刑的替代刑适用,《南史?宋明帝纪》载:太始四年,诏定黥刖之制。

在此基础上,独善其身、不辱其身、不辱其德,才能最终自然名扬后世,光显其亲。古人认为,人们首先要爱自己的身体,然后扩展到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体,爱长辈的身体,爱全社会所有人的身体,俗语曰凡是人,皆须爱正是此理。若无这一基础,耻辱刑就毫无存在的价值。要想传播礼义廉耻这四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灌输式的直接教育,从而呼吁人们遵守这种基本行为准则。

缺少四维,国家就会灭亡。所以,在这样的孝道观念的影响下,若是因为犯罪受刑而使得身体发肤受到了毁伤,从道义上讲,这就是更严重的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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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若虽公开执行耻辱刑,但是根本无人围观、无人感兴趣,刑罚执行完毕后,持续性的耻辱效果也无人唾弃和责备,那么耻辱刑就基本上失去了其惩戒犯罪和教化民众的意义。(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的耻感文化 中国古代耻感文化是耻辱刑赖以存在的文化基础之一。

一般来说,心智正常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有荣辱感,能知羞耻、能知荣耀,这是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道德层面最基本要求特质。《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伤害他人眼睛、折断他人骨头、击落他人牙齿的自由民,应分别处以伤害其眼、折断其骨、击落其齿的刑罚。这一目的是通过刑罚给受刑人带来的诸如限制某些权益、限制某些自由、直接造成身体损害等效果来实现的,这也是由刑罚具有惩罚性的本质所决定的。四、结  语 正是基于前述自然与人性基础、社会政治的需要以及文化和观念的基础,耻辱刑才能有惩戒犯罪、教育大众的效果,才能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刑罚。(二)士可杀而不可辱的气节文化 如果说耻感文化作为耻辱刑的存在基础来说过于笼统,那么中国古代士可杀不可辱的气节文化则为耻辱刑的效果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荀况曾说过: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就指出:五刑之中除死刑而外,墨、劓、剕、宫四者为肉刑,皆毁损肢体,残阙官能,与完刑有别。耻辱刑的存在基础还包括中国古代某些具体的文化和观念,在这些文化观念的影响下,耻辱刑才能对罪犯起到惩罚作用,才能对民众起到教化作用。

从更广意义上来讲,诸如上文所述的自然与人性基础和社会政治需要等也是其他刑罚如自由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存在基础,但并不是唯一基础,没有这些基础,这类刑罚仍然能有效地发挥其惩罚犯罪的作用。言为人子者,常须戒慎,战战兢兢,恐致毁伤,此行孝之始也。

一般来说,刑罚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痛。这一效果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可以说就是一种震慑、一种恫吓。

耻辱刑作为一种刑罚,也具有这一特征。这一现象其实是人性阴暗面的的一种展现,即围观他人受刑惨状的一种心理。同态复仇是一种古老的复仇习俗,中外都曾出现过同态复仇的习惯。法律是一个国家维护统治秩序必要的工具,刑罚作为法律的执行手段,自然重中之重。

这种罪刑相适应的原理是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的。(《隋书?刑法志》)总之,君主经常下令用比较轻的耻辱刑来替代较重的死刑和肉刑来适用,恩赦犯罪人,也展现了自己的仁爱。

(《汉书?鲍宣传》) 在汉朝,髡钳刑也常常作为皇室外戚犯罪的替代刑,(汉武帝时期)外戚多毁成之短,抵罪髡钳。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注曰:父母全而生之,己当全而归之,故不敢毁伤。五代时期思想家冯道对管仲的礼义廉耻论大加赞扬:‘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比如说某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礼的要求,所以受到了刑罚的惩罚和羞辱。官员一旦受到了这类惩罚,就意味着国家对其政绩的否定,在严重的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其政治生涯的终结。在任何一个时代,对于罪犯就应该让他受罚并任人辱骂唾弃这一认知,是广大群众的普遍心理。在中国古代,所谓士,上古时代指代掌管刑狱的官员,先秦时期多指官僚贵族阶层,春秋战国时期主要指的是统治阶级中的知识分子。

作为一个正常人,其最基本的品质就是能知耻,能认同整个国家社会对于耻的界定,通过对耻的认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里提到了对儒者的三点要求,即可以亲近而不可威胁,可以接近而不可逼迫,可以杀害而不可侮辱。

因此,一般刑罚的存在成因或基础正是人类对于这种痛的感知,这是一种作为自然人生来就应具备的感官。崇尚这种孝的理念,保全自身肉体的完整、品格的完全,才能立身行此孝道。

耻感文化,相比罪感文化,并不重视人内心的罪恶感,而更加强调外在的约束力来教化人从善。通过刑罚的展现尤其是耻辱刑的公示效应来教育、教化民众也正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政治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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